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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案例|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商户权益

公证案例:


 小王经营着一家火锅店,眼见火锅店生意日益兴隆,却遇到了他怎么也意想不到的事。

原来小王长租了这间餐饮商铺经营火锅店,平时都定期按照出租人提供的账户划转租金,关系很融洽。可是,最近一次支付租金却突然显示无法转入房东账户,小王与房东联系也得不到明确的解释。

小王担心如果这样的情况持续下去,很可能超过合同约定期限都无法支付租金,难免会让人误解是自己违约,这究竟该怎么办呢?

 


 ○ 公证员建议 ○

 

首先,由小王通过电话或者邮寄送达履约通知书,要求房东提供接受租金的有效账户,并告知房东如因其自身原因让小王无法支付租金,小王将会把租金提存到公证机构。同时,就电话联系过程或邮寄送达行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以固定证据。

 

其次,在房东仍然无正当理由拒收租金的情况下,小王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租金提存至公证处专用的提存账户,提存后就可以视为小王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了支付租金的义务。

 

小王按照公证员的上述建议办理公证提存后,公证员告知小王应及时将提存的情况通知房东。同时,公证机构也将领取提存款的时间、方法以及在规定时间不领取提存款的后果以书面方式通知了房东。在接到领取通知不久后,房东便到公证处领取了提存租金。

 

 

○案例点评 ○

 

房东看小王的生意越来越好,想提高租金,但又因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很长,所以无法以正当理由提高租金,于是便想到了通过注销银行账户、拒收租金的方法迫使小王违约,解除合同,另行签署租金更好的合同。

而小王通过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和提存,确保其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又为日后证明其积极履约、预防纠纷固定了充分的证据。

 


法律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证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物:(二)提存。”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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