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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保管人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7年1至11月,南阳市中级法院共受理继承案件1448件,其中有争议继承案件256件,部分继承人下落不明的案件19件,指定遗产保皆人案件3 件。经调研发现,法院指定遗产保管人在实际运行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所指定人员或相关单位不愿意担任遗产保管人。由于《继承法》及《继承法若干意见》未对遗产保管人作出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审判员通常会根据与继承人身份关系的远近亲疏,选择有管理能力的其他继承人或者近亲屈作为遗产保管人。当继承人不存在其他继承人或 者其他近亲属时,被继承人生前工作单位、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多以事务繁多为由,不愿意担任遗产保管人:被继承人、或者下落不明的 继承人虽然存在其他亲属,但是各亲属、其他继承人之间为避免事后麻烦而相互推诿,拒绝担任遗产保管人。


  二是遗产保管人怠于履行保管义务。遗产保管人多为无法通知、下落不明继承人的近亲属。该近亲属一般与其他继承人亦存在亲属关 系,在遗产范围不明确的时候,遗产保管人为了不“得罪”其他继人或顾及到人际关系,往往怠于履行管理义务;司法实践中,因遗产首 先需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应缴税款及债务,遗产保管人为避免继承人出现后因债务清偿问题引起矛盾,怠于股行相应淸偿义务;部分继 人由于长吋间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遗产保管人对于扣应遗产份额的保管积极性逐渐降低。且保管相应遗产份额后无法获得相应保管费 用,因此保管人怠于履行保管义务.


  三是遗产保管人滥用保管职权。遗产保管人对于遗产的权利仅限于保管,没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禁止保管人隐匿、转移、处分 或者非法占有所保管的遗产份额。司法实践中.部分保管人利用保管的现金、存款等遗产迸行投资、经营,以期获得相应收益;一旦投资、 经营不善,继承人出现后,其相应遗产份额便无法从保管人处取得。或者保管人为增加生活便利,擅自使用保管的汽车等动产,由于长期使 用,相应动产会受损或者贬值.另外,在保管不动产等涉案价值较大的财产时,部分保管人为谋取私利,无权处分下落不明继承人的不动 产:或者在涉及拆迁利益时,部分遗产保管人冒用继承人的名义,与村委会等组织签订拆迁协议


  针对上述问题,南阳市中级法院提出以下对策建议:一是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就法院依职权指定或依利害关系人中请等不同情形下遗产保 管人的选任条件、遗产保管人的选任范围、权利与义务、资格丧失与保管人的变更等事项进行明确与细化;二是在确定遗产保管人后,向其发放权利与义务告知书,就保管人怠于屡行义务或者滥用权利需要承担的相应责任进行提示与告知。督促保管人依法履行保管职责,从源头 上防止遗产保管人滥用保管权利;三是遗产保管人在保管遗产份额、参与诉讼等过程中所支出的费用,应当允许保管人在相应的遗产份额中 予以扣除。如果保管人己经妥善尽责的,遗产继承人在索回遗产时应当向保管人支付必要的保管费;四是设立专门的遗产保管机构.在确 实无法确定遗产保管人或者遗产保管人可能存在损害继承人利益的情形下,由遗产保管机构对遗产进行登记、管理,待下落不明继承人出现 时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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