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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遗嘱公证中如何把握 “两无人员”的“特留份”

>>>问题:甲欲立下遗嘱,准备将自己的财产由独生子乙继承,但是甲有一个母亲,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退休金及其他财产,现在甲申请办理遗嘱公证,我处公证员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样立遗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9条的规定,公证作为预防机制,不得办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做好告知,可以办理。笔录中直接告知遗嘱是否保留必要的份额应以生效时为准,没有给母亲保留必要份额,可能会导致遗嘱部分无效。


>>>答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19条的规定,并非特留份,其限制小于特留份。特留份一般是指法律规定的立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取消的由特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是为特定的人预留了法定的比例,法院鲜有裁量之余地。而《继承法》第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37条,则将“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必要的遗产份额”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对于为何人保留遗产份额、保留多少遗产份额并不明确。


二、根据《继承法意见》第37条:“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而定,而并非设立遗嘱之时。从遗嘱设立到遗嘱生效,可能发生遗嘱变更、撤销的情形,也可能发生上述“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有无或变化的情况,不宜在设立遗嘱时过于限制。



综上,倾向第二种观点。在办理时,应做好告知,对于《继承法》第19条的规定以及违反该条规定可能造成的此项遗嘱内容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告知,并记录立遗嘱人的回应,包括对告知内容的知悉、对其母亲生活的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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