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是办理共同遗嘱还是分别设立遗嘱?
老人来之前已经亲笔写了一份遗嘱,由高明执笔书写遗嘱内容,高明、李洁在遗嘱上签名、按手印。
两位老人写了一份遗嘱,表达了共同的意愿,这种遗嘱属于共同遗嘱,关于共同遗嘱,我国法律没有系统的规定。《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我们向老人做了详细的解释,共同遗嘱是多方意愿的一致,遗嘱自立遗嘱人死亡时生效,而死亡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立遗嘱人中任何一方死亡都会涉及到遗嘱的生效问题。我们逐步引导老人分别设立遗嘱。
听了我们的解释,老人表示愿意分别设立遗嘱。
二、本案是办理遗嘱公证还是遗嘱保管?
两位老人均已年过八旬,自述身体不是很好,经常住医院,吃药如吃饭,正是因为身体不好所以想提前安排身后事。两位老人都是大学学历,阅读和写字没有问题,考虑到老人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且老人本身写有遗嘱,我们告诉老人可以办理遗嘱保管事务,由老人一人自书一份遗嘱放在公证处进行密封保管。
《办理遗嘱保管事务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本指导意见所称遗嘱保管事务,是指公证机构依据遗嘱人的申请对其提交的遗嘱进行密封、存放、相关信息备案,并根据有关人员申请提供遗嘱取回、开启、领取等一系列服务的公证事务。
我们跟老人讲解了遗嘱保管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老人表示同意办理遗嘱保管。
三、仅办理处分个人财产的遗嘱能达到立遗嘱人的真实目的吗?
在与老人的沟通中,我们发现老人并没有真正明白遗嘱是什么意思,老人以为遗嘱生效后房子就是高小明的。
《不动产登记实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 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也就是老人去世后高小明要么自行提供材料(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去房管部门申请房屋过户登记,要么办理继承公证然后凭公证文书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要么凭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那么,问题来了。
高小明智力残疾,不会说话,不会写字,遗嘱生效后,他如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呢?
《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现在高小明的监护人是其父亲高明,如果高明去世,高小明的第一监护人便是其母亲李洁。高小明未婚无子女,当其父母都去世后,他的姐姐和三个哥哥都有资格担任其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规定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具体到本案,两位老人可以通过遗嘱为高小明指定监护人。老人的其他四个子女也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确定监护人。
确定高小明的监护人以后,监护人可以行使监护职责保障高小明的相关利益。
四、监护人能否顺利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两位老人了解了监护的相关规定后,一致决定让大女儿高红担任高小明的监护人。
两位老人表明了自己的想法,在没有大额费用支出的情况下,一套房子供高小明居住,另一套房子出租收取租金供高小明日常生活,另外自己还会给高小明留一笔存款;如果高小明生病或者发生意外需要大笔费用,租金及存款都不足以支付的情况下,高红可以卖其中一套房子;依此类推,高红可以卖第二套房子;如果高小明去世,钱没用完房子也没有卖,其他四个子女分配剩余的财产。
老人的想法保障了高小明的权益,也照顾到了其他四个子女,看似很完美,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遇到很多困难。
《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规定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这里的“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在实务中是不确定的。
我们平时遇到的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房产的情况,一般是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购买房屋,父母出资,房屋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当父母需要卖房时,不动产登记局会要求当事人办理承诺书公证 ,承诺处分房产所得款项用于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这种情况下,房子本来就是父母出钱购买的,办理承诺书公证一般不存在风险。
具体到本案,如果两位老人相继去世,遗嘱生效,监护人高红要处分的是被监护人高小明继承所得的房产,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登记局不会直接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很可能会让当事人办理公证,那么这种情况我们能为高红办理相关公证吗?
关于处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动产或者存款,实务中一直没有确切的公证方案。有人提出由当事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一起办理声明书公证,有人提出由公证处提存相关钱款直接向医院账户转账,有人认为不该办理此类公证……
我们无法确定监护人是不是将卖房所得款项用于被监护人的生活、医疗方面,这样就会存在很大的风险,也可能无法实现老人立遗嘱时保障高小明生活的真实意愿。
五、委托公证还是遗嘱信托公证?
老人提出能否办理委托,由老人委托高红处理房产照顾高小明,包括出售房屋、出租房屋、银卡存取款、支付高小明生活费用等,这样老人去世后,高红可以拿着委托公证书处理房产,方便照顾高小明。
老人说的有一定道理,但是问题在于老人去世后房屋产生了继承,委托书在房屋管理部门的使用会遇到一些阻力,很有可能满足不了老人的心愿。
老人说的这种委托,实际上是遗嘱信托,遗嘱信托是指立遗嘱人按照自己的意愿,以遗嘱形式的单独行为设立的信托,即作为委托人的立遗嘱人通过遗嘱的形式,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立遗嘱人(即委托人)设立的信托目的,或指定的受益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
老人了解遗嘱信托的相关内容后,认为遗嘱信托比较符合他们的要求,他们想进一步了解相关内容,回家以后召集所有的子女,跟子女沟通协商,再做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