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知识 |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实务问答

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是一种快速和便捷的权利实现方式,近年来逐渐成为金融机构重要的清收工具,其作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环,在金融风险防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通过整理自2000年以来关于公证及赋强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行业规范等,结合司法实践,对以下问题予以梳理汇总,供读者参考。

 

  

1.什么是公证债权文书?

公证债权文书,是指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公证债权文书,是指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可赋强公证的债权文书应具备哪些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一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值得注意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并不等同于债权债务数额确定,根据《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下称《强执债权文书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互为给付、债权文书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以及债权债务的数额(包括违约金、利息、滞纳金)、期限不固定的情形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

3.执行依据指什么?

执行依据系公证债权文书,非执行证书。《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除应当提交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等申请执行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履行情况等内容的执行证书。

4.申请执行的主体能否变更?

申请执行的主体可以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部关于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人能否持原公证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问题的批复》规定,债权人将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的,受让人持原公证书、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债权人同意转让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5.申请出具执行证书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执行证书的申请书、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文书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还款清单(欠款情况)等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证明材料、已对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事实进行核实的证明材料、实现债务的费用凭证、涉及的财产已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提供权属资料、他项权利证书;

 

4)利息、违约金、罚息等的计算方式和公式;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6.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7.怎么理解债权人申请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的期限?

债权人应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向公证机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8.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根据《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期间自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自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债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时效自债权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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