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公证注意事项
办理委托公证:1、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身份证;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身份证;2、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原件
办理声明公证:1、申请人为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及其本人身份证;
2、与声明书内容有关的证件、证明材料;
3、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1、申请人为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及其本人身份证;
2、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拟出卖的房屋为国有资产的,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
办理未受刑事处分公证:1、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护照; 因出境已注销户口的,由申请人原住所地公安部门出具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未受过刑事处分的申请人,应提供住所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分的证明;
办理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3)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审查
1、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
公证人员有收集证据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向公证处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2、公证处应重点审查:
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3)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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