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公证︱唤醒您沉睡的权利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对遗产继承等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一些认识错误,影响了公证职能的充分发挥。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在遗产继承领域应该引起注意的一些问题。
一、遗产不是富人的专利 很多人以为:遗产是富人的话题,普通老百姓离遗产很远。 其实,遗产是个法律概念,而不是身份和财富的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对遗产的定义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因此,世界首富死亡时遗留的巨额财产是遗产,普通公民死亡时遗留的房屋、储蓄、股票、住房公积金、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家禽、图书资料等财产也是遗产。 继承和死亡如影相随,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和继承朝夕相处,你爱或者不爱它,遗产就在那里。 二、占有遗产不等于遗产归你所有 张三的父母死亡时遗留了二套房屋,其中一套一直由张三在居住使用,另外一套由张三对外出租,这种状态一直维持了10多年。 现张三准备将其中的一套房屋用于抵押贷款,将另一套房屋转让他人。因为房屋仍然登记在张三父母的名下,张三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将上述房屋用于抵押贷款或将房屋出售。 张三:十多年来这些房屋都归我管,谁都没讲过闲话,理所当然就应归我所有啊!!! 公证员: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占有房屋不能等同于享有房屋所有权。 张三要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必须证明其对上述房屋享有继承权;有多个继承人的,如果其他继承人不愿意放弃继承权,则张三不能取得上述房屋的单独所有权。 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的遗产往往处于一种放任状态,继承人之间没有主动进行遗产继承分割,由某个继承人习惯性地管理或占有遗产。 这种遗产继承的无意识状态,为日后继承遗产埋下了隐患,在遗产继承纠纷中占有较高的比例。 三、公证唤醒您沉睡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所有的公证事项中,继承公证是公证员需要投入大量精力进行调查核实的,公证员经常用“活要见人,死要见shi”来形容核实工作的严谨程度。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核准所有继承人,绝不能遗漏一个继承人,这是继承公证中公证员最重要的职责。 现实生活中,很多继承人并没有意识到自己享有继承权,但公证员依然要找到他们,告知他们享有哪些权利,听取他们对遗产继承的意见。 对于遗产,你要或者不要,决定权在你那里,不离不弃。 有这样一句法谚:法律保护不了在权利上沉睡的人。 但是,公证员却会唤醒哪些没有意识到自己享有继承权,一直躺在继承权上沉睡的人。 正是因为公证机构严格执行继承法的规定,才有效地预防了遗产继承纠纷。 四、继承公证应及早办理 小高的叔叔可以继承小高父亲的遗产? 小高的父亲在八年前去世了,父亲去世时遗留了一套房屋。今年2月,小高的母亲想将上述房屋过户到小高名下。 公证员告诉小高:小高的叔叔对上述房屋也享有继承权,如果要实现将房屋过户到小高一个人名下的目的,小高的叔叔必须同意放弃继承权。 小高:我的叔叔并不是我父亲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啊! 公证员:八年前,小高的父亲去世时,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小高的奶奶(小高的爷爷已经先于小高的父亲去世)、小高的母亲和小高。小高的叔叔确实不是其父亲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但是,小高的奶奶于今年1月份也去世了,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因此,小高的奶奶可以继承的上述遗产份额转由奶奶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小高的叔叔是小高奶奶的合法继承人。 因为小高的母亲和小高的叔叔发生过矛盾,小高的叔叔一直不愿意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小高感慨:奶奶生前很疼我,如果我父亲去世时,趁奶奶还健在的时候就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奶奶一定会自愿放弃继承权的。奶奶放弃了继承权,叔叔就不会有转继承权了。 继承遗产,真的拖不得! 五、继承公证是继承遗产最有效的方式 继承公证在依法固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确认继承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6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继承纠纷案件10.16万件,而同年全国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104万多件,预防、减少了许多不必要的继承纠纷。 及时办理继承公证,可以减少因转继承、代位继承等导致继承法律关系改变而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 今天的话题就先聊到这里吧,关于继承公证,除了我说的这些,还有很多我没有谈到或忽略的地方,下次继续吧。 法律对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但要让法律如您所愿,您就应主动去认识法律,寻找能如您所愿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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